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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和女友查某某同住时,将其黄金项链、戒指等首饰扔掉致灭失。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格为9031元。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查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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