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许某某家中因打麻将发生口角纠纷,朱某某将黎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黎某某在倒地过程中右肩撞在门角上致其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