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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5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416211986********,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委**队**号,现住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在龙岗区**街道**路**饭店,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二人是紫金县的同乡)在酒桌相识,之后双方因琐事引发吵架,被害人许某某打了朱某某一巴掌,朱某某还手与被害人许某某扭打在一起。后双方被拉开,朱某某仍生气,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盘、水壶等物品砸向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谅解,支付了10万元给被害人许某某作赔偿,并于2020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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