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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小区*-*-***,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辨认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孟丽娟(已起诉)谎称自己是中铁三局的会计,并谎称自己叫李静,孟丽娟虚构中铁三局办公送礼采购的事实,先后多次从曹妃甸区泰福隆商贸行赊走高档烟酒共计715790元,经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物品总价值715790。孟丽娟将所诈骗的烟酒多次卖给曹妃甸区唐海镇的喜赚珠宝商行老板郑某某,非法获利192610元,并用所作诈骗的烟酒从郑某某手中抵得浪琴手表两块,价值20000元,其中一块分给与其保持情人关系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帮助孟丽娟将诈骗的烟酒卖给曹妃甸区唐海镇的顺意烟酒商行的程某某,非法获利188600元,孟丽娟非法获利数额达381210元。孟丽娟将非法获利的钱交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保管,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挥霍消费,给朱某某购买衣物等物品,在其与朱某某被抓获归案时,只剩下保存在朱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14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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