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将姚某良等人在桐乡市**镇**化纤老厂区盗窃所得的铝套、铅秤砣、废皮线等物品进行收购,价值1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观上明知收购的物品来源不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