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汉族,高中毕业,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朱某某从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河南**公司除尘器施工安装工程。朱某某找范某某,李某某等二十名工人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为其干活直至工期结束。期间朱某某仅支付给工人部分工资,还欠范某某、李某某等20名工人共349720元工资。范某某等工人投诉至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朱某某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朱某某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朱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经和工人协商,工人每天工资减少10元,共计欠工资329520元,朱某某随即将所欠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一月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