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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汉族,中专毕业,**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住浙江省衢州市**区**大道**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淑君,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 月16 日,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就新乡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以(2017)豫0711民初950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公司垫付陈列费、旧货处理差价补偿费、试饮品费等共计62026.18元。***公司上诉,因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07民终4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9月27日、28日分别送达**公司、***公司。判决生效后,***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20日依法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公司仍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将案件移交原阳县公安局,原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

案发后,2019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地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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