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娟,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拖欠被害人李某某劳动报酬,李某某遂将朱某某诉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4月9日判决朱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030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7月16日,李某某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通过电话及邮寄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方式督促朱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朱某某以人在外地近期不回山海关为由拒绝履行。2019年3月20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向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朱某某于同年3月22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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