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衡东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10月28日将该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11月2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年底到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等人在衡东县**镇**村开设赌博场所,利用“开船”的形式纠集赵某乙等几十人进行赌博,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抽取水资,赌场一共开了二十多天,抽取水资五、六万元。朱某某领到赌场发放的工资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赌资和抽头渔利金额,亦未查明其他可认为应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面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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