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自2019年1月始,以营利为目的,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6号人民商厦10楼1024房利用赌博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谌某某在赌场为赌客提供服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赌场负责收银,为赌客上分及计算退分兑换的钱数;谌某某在赌场负责开门及为赢分的赌客兑现赌资。2019年2月16日18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组织警力捣毁上述地点的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赌客十数名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谌某某,查获赌博电子游戏机、刷卡POS机、赌资等物品一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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