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437,蒲城县**镇**村一组村民,党员,系**镇**村主任。2019年11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0月10 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别某某、葛某某二人先后在蒲城县东环路金港商务宾馆**房间、迎宾路南段红磨坊**房间开设赌场,组织马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10余赌博人员,利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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