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怀化市洪某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某市,现住洪某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7日被怀化市洪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不起诉人朱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洪某区**路**号***电游室内摆放6台(每台可以独立容纳2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当天,朱某某和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非法获利的人民币600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经怀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认定,以上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认定的游戏机总数量为12台。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某所有的6台游戏机、3把钥匙(分别为此案件中的放非法营利所得的抽屉钥匙、控制游戏机上下分的钥匙、控制赌博游戏机的开机钥匙)、收缴款600元已入洪某区财政非税账户,随谢某某开设赌场案移送洪某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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