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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合肥市包河区**二期**栋**室(户籍地为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滨湖**栋**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初,李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大厦**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朱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情况下,同意李某某以每天400元的房租承租**大厦**室作为赌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明知李某某承租房屋用来开设赌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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