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军,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5日至5月20日、自2020年7月21日至8月4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 年8 月至12 月,**公司虚商部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财务账上有出租给钱某某 (“黑兔子使用的个人账户) 行业卡的记录,货款分别转入鲍某某(另案处理)账户144717元,转入**公司账户455479元,两项金额共计600196元人民币。**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出纳,在明知走私账属违规的情况下,仍然操作鲍某某等人的银行卡继续为任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支配违法所得提供便利,导致公安机关追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违法所得资金去向证据难以收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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