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恩施市金山公馆小区后门入口处倒车时,将后面郑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堵住。郑某某便按喇叭催促朱某某等人将车挪走,这时,与朱某某一起来的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借着酒性与郑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拉扯,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动手将郑某某殴打致伤。朱某某在解劝过程中,被郑某某踢了两脚,随后朱某某也踢了郑某某两脚。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本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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