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广场**房,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一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29日;自2020年8月27日至9月24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04月17日20时许,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厂**烧烤园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烧烤园内的音响声音过大吵到烧烤园对面自己所开的**旅馆的生意以及旅馆客人休息,随后朱某某带着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来到**烧烤园中对烧烤园的员工进行威胁恐吓并命令烧烤园关门,与朱某某同行的男子“阿某某”当时打了烧烤园老板杨某某一巴掌,后冲进来二、三十名上身穿白色T恤,下身黑色裤子的年轻男子对**烧烤园内的物品进行打砸,并对在烧烤园内吃烧烤的顾客进行追逐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在逃跑中被打伤。导致**烧烤园内的三十几张桌椅、三台电视机、三台冰箱、两台游戏机、一套音响、一台空调、一张台球桌等物品受损坏,共计损失价值约十多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林某某的左手拇指、小指骨折,头部及背部受伤,经文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琼文公(法医)鉴字【2007】第1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之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取得**烧烤园老板冯某某和被害人林某某家属的谅解,并赔偿**烧烤园老板冯某某现金五万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林某某2900元人民币的赔偿及医疗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被害人当时均未进行伤情鉴定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朱某某2007年04月17日有挑拨、唆使或者指使涉案人员打砸烧烤园和殴打被害人,也无法证实2015年08月4日在作案时持凶器作案虽可能有持烟灰缸投掷被害人的行为,但未依法提取物证,无法明确材质,虽然被害人2019年证实,但显然无法确认,无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中的凶器,故而无法认定为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吴斌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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