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现住高碑店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朱某某在明知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地区为非信访接待场所情况下,为达个人企图,不依法律途径、正常信访渠道主张权利,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一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两次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多次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等非信访区域非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无过激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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