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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赌博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北路****2017年3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已朱某某涉嫌赌博罪补查重报。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份,朱某某先后四次组织周某某、翟某某、小马、艾力、何总等人在高昌区**室赌博,每次抽头渔利1500元,共抽头渔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朱某某抽头渔利6000元只有本人供述,其他言词证据间有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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