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幢,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裁。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付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作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处理)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处理)的法人,为承揽**集团公司所开发的相关设计项目,给予先后担任**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集团副总裁兼**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黄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际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集团高级副总裁兼**文化旅游发展总公司总裁的苏某某、先后担任**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总监、总建筑师、总建筑师兼技术研发中心总监的管某某回扣,通过苏某某积极推荐并得到**负责人傅某甲认可,从而规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上述方式谋取竞争优势,由管某某发起组织免招标程序,以此方式承揽了**集团相关公司开发的北京**温泉酒店及别墅项目、安徽芜湖**梦想城、**古镇、安徽**项目、**商住建筑项目、长沙**文化旅游项目、韩国**度假村**项目、银川**广场项目、上海**国际中心项目、北京***项目、海南**酒店项目等项目。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公司、**公司违法获利人民币10,172,516.44元。经朱某某安排,**公司、**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予苏某某回扣人民币603.63万元、给予管某某回扣人民币152万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朱某某已取得**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明细表、任职任命文件、职务分工决定文件、岗位职责文件、涉案项目相关合同、涉案资金账户交易流水、交易回单、陈某甲所记账目账本复印件、会计凭证、**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廉洁自律守则、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设计招标管理暂行规定、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谅解书等;2、搜查笔录;3、辨认笔录;4、证人苏某某、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戴某某、陈某丙、傅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傅某乙、田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陈某丁、李某乙、陈某戊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扣押的500万元违法所得,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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