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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于2016年4月2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1日到9月15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胡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所内,胡某某对欲上门谈话的民警刘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郭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进行辱骂,朱某某、胡某某在民警欲将该二人带离时反抗,致使刘某某颈、左臂皮肤挫伤,郭某某右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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