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3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39********,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16时许,驾驶三轮电动车至本市水电路汶水东路路口时,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无牌照且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民警季某某查获。查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予配合,击打执法民警季某某胸部两拳,致季某某前胸壁挫伤,并扯坏季某某的警用反光背心。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其在执行公务期间,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暴力阻碍并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季某某身着的警用反光背心被扯坏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验伤通知书,证实民警季某某的伤势情况。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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