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伊川县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伊川县城**路“****”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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