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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KA****号福特牌小轿车,由武都区东江驶经武都区西关时,行驶至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朱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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