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陕A****5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工程大学北门东侧时被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醇浓度为133.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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