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7********,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路**号,住本县**镇**花园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同学熊某某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某某山庄”吃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沱江镇瑶都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晚21时许,行驶至瑶都大道与鲤鱼井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乙醇浓度为14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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