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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22日19时09分,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云L****5(套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行驶至新沟镇向阳大道老三医院丁字路口时,被新沟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9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9月22日提取朱某某血液样本后未使用添加抗凝剂的试管保存,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依据该血样所作鉴定意见应予排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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