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地王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法院西50米路段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靖安中队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9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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