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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地王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法院西50米路段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靖安中队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9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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