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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民安小区”院内行驶时,与魏某某停放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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