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川FO****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西路旌湖宾馆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沿长江西路由西至东方向直行的廖某某驾驶的川F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朱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民警接警后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7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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