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及职务:山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楼**,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里**号**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晓杰,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6的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街**国际酒店停车场驶出后沿**街由西向东继续行驶(未驶入**高架桥)。当车辆行驶至**路口时,朱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2.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16.7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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