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队**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沪******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道**路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将其带往毛集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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