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队**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沪******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道**路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将其带往毛集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