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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2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20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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