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6********,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工人在食堂就餐,期间饮酒。当日14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F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海五线55公里500米地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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