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京A****2),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街**小区东门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4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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