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6********,汉族,专科文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威远镇永安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春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珥季路与彩云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朱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7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