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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上,朱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沿柏杨西路往绿心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绿心路北停车场外红绿灯路口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22时57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民警随即将朱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朱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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