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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1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住蚌埠市******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时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堂哥朱某甲等人在朱某甲位于义乌市**街道**新区的家中吃晚饭,期间其喝了四五两白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皖CY****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因在路边睡觉,后于同日4时38分许被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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