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东莞市黄江镇**工业区**员工,户籍地为**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鹿湖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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