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简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号,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时34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3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0.9mg /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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