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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18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黑J****6号小型轿车,在集贤县**镇**村**修配厂侧门,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g/100ml。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及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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