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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 于2020年08月15日21时55分许,驾驶冀G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行驶时被阳原县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朱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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