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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住西安市高陵区某某街道某某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智,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2时30分左右,朱某某酒后驾驶陕A***D**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中段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区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朱某某血醇浓度为90.3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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