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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0417,系蒲城县**乡**村8组村民。

该朱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现任蒲城县六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0UJ3小型轿车沿蒲城县军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六合村六组十字南1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朱宽亮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8.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该朱醉驾时酒精度刚过立案标准且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该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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