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集团**,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V*****号绿色尼桑皮卡车,行驶至肇东市人寿公司路口北200米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038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证、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发生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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