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福州市三江口附近其朋友张能家中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张能家中驶出,经福州市福峡路驶入324国道,途经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乌龙江大桥时,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13.64mg/100ml,属醉酒。
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无从重情节;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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