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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租住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闽******东风标致牌小轿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往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下洋索桥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5月3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现场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检定证书、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信息登记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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