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虎洞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环县虎洞镇虎洞街道**音乐烤吧上班时,和熟人苏某某饮用杨梅酒一杯,约1个小时后,朱某某和苏某某再次共饮杨梅酒约半斤后苏某某醉酒。朱某某从苏某某身上找到车钥匙,驾驶苏某某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送苏某某回家,驾车沿虎洞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虎洞信用社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带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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