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路**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金某某等人出具的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监控截图、驾驶人信息、酒驾处罚记录查询情况、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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