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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群众,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4414251977********,驾驶证号码为4414251977********,准驾车型为A2E,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队,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4.21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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