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洪某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 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HE****号小型汽车,沿淮安市洪某区淮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国语实验小学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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